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综合交通体系发展重点专项规划》(以下简称综合交通体系发展重点专项规划),已经国务院主管领导主持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综合交通体系发展重点专项规划是"十五"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根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88号)的原则,按照国家"十五"计划《纲要》的总体要求。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北大核心
2002年第32期26-26,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