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计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1]169号)的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实现国家"十五"环境保护目标。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北大核心
2002年第30期32-45,共14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