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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阿拉尔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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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设立阿拉尔市的请示》(新政发[2002]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设立县级阿拉尔市,市人民政府驻阿拉尔。二、阿拉尔市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辖,管理方式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机构地区 国务院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北大核心 2002年第30期47-47,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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