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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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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北大核心 2002年第28期17-18,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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