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随意辞退职工不合法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因为睡觉过头,耽误了开会时间,就要被解除劳动台同;借口效益不好,就要与职工解除台同……这种事情一旦发生,劳动者往往不服,从而引发劳动纠纷。用人单位常常也振振有辞,以用人单位是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作为答辩理由。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出处 《廉政瞭望》 2002年第8期45-45,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