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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辞退职工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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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为睡觉过头,耽误了开会时间,就要被解除劳动台同;借口效益不好,就要与职工解除台同……这种事情一旦发生,劳动者往往不服,从而引发劳动纠纷。用人单位常常也振振有辞,以用人单位是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作为答辩理由。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出处
《廉政瞭望》
2002年第8期45-45,共1页
关键词
用人单位
劳动法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
合同解除权
答辩理由
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订立
录用条件
劳动纠纷
分类号
D922.5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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