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定金”非“订金”打官司法院只认“定金”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说到"定金"和"订金",虽说只是一字之别,但到了法庭上,只有"定金"具有法律效力,而"订金"却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定金和订金在法律上性质是不同的,主要的区别是定金具备担保的性质而且有严格的设立条件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出处 《廉政瞭望》 2002年第8期47-47,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