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2年7月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彩虹集团公司总裁、董事长,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厂长吴维仁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8500余万元用于他人和自己进行炒股等盈利性活动,数额巨大,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收受贿赂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法院依法判处吴维仁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在此之前,彩虹集团的另三名高层领导也因经济犯罪被法院判刑:原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厂长王李广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彩虹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陈德智因贪污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原彩虹股份公司副总经理兼会计师张国强因挪用公款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这个诞生了新中国第一只彩色显像管、年利税曾达12亿元的彩虹集团,1998年开始陆续暴露出领导层的严重问题,连续两任、共四名公司级领导因经济犯罪下马,"彩虹"也黯然失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