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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参与骗税将受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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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退税犯罪活动的,将依照刑法从重处罚。日前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这一规定。该解释已于2002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1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9月23日起施行。《解释》对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界定为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根据这一解释,骗取国家出口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出处 《廉政瞭望》 2002年第11期27-2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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