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农民修建自用住房缴纳税费等作出规定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四川省人民政府2001年11月30日对四项税费作出规定如下:一、农民修建自用住房缴纳税费的规定(一)农民在原宅基地上修建自用住房,且占地面积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收取任何税费。(二)农民依法经批准在集体土地上新占地修建自用住房,或在原宅基地上修建自用住房面积超过原宅基地面积部分,应缴纳以下税费:1.耕地占用税:农民占用耕地建房,按《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执行,由地税部门征收。2.农村建房土地管理费,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1)占用耕地,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2)占用非耕地,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三)农民在城镇建成区国有土地上修建住房,按城镇建房的有关税费规定执行。
出处 《廉政瞭望》 2002年第2期46-46,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