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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2002年4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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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作者 胡康生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北大核心 2002年第3期198-199,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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