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北大核心
2002年第6期503-507,共5页
Gazette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