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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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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出处 《廉政瞭望》 2002年第6期48-4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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