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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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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乡退伍红军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机构地区 民政部 财政部
出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2年第18期8-8,38,共2页 Gazett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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