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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贸易政策通报咨询和审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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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协定和我国的对外承诺,我国政府须向 WTO 及其成员通报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接受 WTO 对我国贸易政策的审议(含过渡性审议,下同),参加 WTO 对其他成员的审议等。为做好这方面的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由外经贸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通报咨询和审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外经贸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通报情况,沟通信息,并代表我国政府统一对外开展相关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其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认真组织研究,及时提出方案。需要有关地方提供情况的。
出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2年第20期8-8,共1页 Gazett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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