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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安置离休干部能否执行接受安置地区自行规定的生活待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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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事部离休退休司1992年经与中组部老干部局研究,在答复天津市委老干部局《关于执行劳人老[1982]1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中,明确答复如下:劳人老[1982]10号文件关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其他各项生活待遇’。
作者 杨添
出处 《老友》 2002年第2期15-1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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