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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几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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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已于2001年10月28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省劳动保障厅厅长李戈受省政府委托,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对《条例》作说明。现摘登如下:一、关于适用范围的问题《劳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按照本法执行。"《条例草案》基本上沿用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并作了补充。根据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用人制度也应当进行规范。据此,《条例草案》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出处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01年第12期6-6,共1页 Shandong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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