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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炒老板“鱿鱼”违法承担违约责任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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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久前,临沂市河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审了一起劳动合同违约案,乱炒老板"鱿鱼"的职工郭某被依法裁决赔偿原单位劳动合同违约金7500元。郭某于1993年起在该区吕某服务部学徒,后经服务部重点培养成为部门负责人。2000年初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期期限为2000年1月1日始至2000年12月31日止。2000年9月,郭某未向吕某服务部提出任何辞职请求,擅自跳槽到了另一家经营业务与吕某服务部相同的王某服务部。由于吕某服务部经营的业务具有一定的技术性,而且郭某已被培养为管理人员,郭某的离职,
出处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01年第6期31-31,共1页 Shandong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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