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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合同:成立生效抑或登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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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笔者最近看到一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该《纪要》规定:房地产转让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不因此认定转让合同无效,应依法判令义务人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履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而我国现行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房地产合同须经登记方能生效。房地产合同是否一定要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这是一个涉及合同法及物权法的难题,本文就此展开研究。
作者 郑朝晖
机构地区 福州大学会计系
出处 《福建法学》 2001年第3期47-4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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