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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申请执行期限的可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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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法律对于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似乎非常明确,但是在现实执行工作中,常会遇到如下情况,其期限的认定颇耐人寻味:如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或者申请执行之前达成和解协议。
作者 刘以群
出处 《福建法学》 2001年第3期49-5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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