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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转移制度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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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自身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也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对此。
出处 《福建法学》 2001年第2期34-3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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