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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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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已经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出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2年第30期16-21,共6页
关键词 劳动 儿童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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