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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逐步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并切实加强使用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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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央、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逐步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切实加强使用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1.全省用2年时间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农村每个劳动力承担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2002年不得超过8工,2003年不得超过4工,2004年1月1日起全部取消。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提前取消。在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之前。
出处 《新农村》 2002年第10期1-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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