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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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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产品(含水产品和林产品)安全质量管理,治理“餐桌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无公害农产品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其安全质量符合相关安全质量标准,且其产地环境质量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的农产品及初加工品。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指农产品安全质量和产地环境质量符合前款要求,并按照本实施细则取得的专用证明标志。Jto
出处 《质量技术监督研究》 2002年第1期18-19,共2页 Quali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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