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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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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省第十五批使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的企业独自负责声明:下列产品符合等同、等效采 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该产品已经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依法保护,并由国家质量检疫检验总局颁发证书,现公告如下,请消费者认准采标标志;对未经备案而擅自使用采标标志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出处 《质量技术监督研究》 2002年第10期33-34,共2页 Quali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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