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我和老伴置有6间私房。十年前老伴去世,其后不久,我对这6间私房进行了分割。分给两个儿子每人2间。我现已年近70,丧失了劳动能力。本想两个儿子会孝敬我的,不料他们不但不孝,而且很少尽赡养义务。倒是25岁的大孙女宣萍对我很好,不但每月从工资中拿出100元给我作生活费,还经常来问寒问暖。因此,我想让大孙女继承我现有的2间私房。请问,在我死后,宣萍能否作为法定继承人来继承我的2间私房。答: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孙子女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不过,《继承法》第14条还规定:“
出处
《新农村》
2002年第5期28-28,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