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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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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4号《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已经2001年11月14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5日起施行。总理朱镕基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撤销金融机构,依照本条例执行。本条例所称撤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出处 《山西政报》 2002年第3期6-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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