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继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医患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后,4月14日,国务院第351号令公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与之同时实施的还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试行)》、《中医。
出处
《法律与生活》
2002年第11期58-59,共2页
Law & Li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