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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执行与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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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果一个罪大恶极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即将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之际,出于求生的本能而向指挥官“要求”暂缓执行死刑,且明显不符合法定事由,是肯定得不到准许的。即使“有关方面”打了“招呼”或者某位领导“亲自过问”,只要不符合可以“暂缓执行”的条件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一个指挥官都不会轻率地“枪下留人”(或“针下留人”)而决定“暂缓执行”的。因为。
作者 罗书平
机构地区 签约观察家
出处 《法律与生活》 2002年第6期48-48,共1页 Law &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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