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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人大监督条例 人在可调查“问题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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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在安徽省,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受到重大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人大常务委员会可以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这是将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规定的内容。
作者 余勇
出处 《山东人大工作》 2002年第4期63-63,共1页
关键词 监督 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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