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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严格 职责明确 名称规范 证件统一 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有了新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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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后,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人员都要使用"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称谓,统一颁发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证。这是不久前劳动保障部在《关于规范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作的通知》中指出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是指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会、妇联、共青团、新闻单位、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中聘请的、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人员。
作者 鲁志峰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2002年第2期13-1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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