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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侵权的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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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试用期的概念,《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第19条作了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这就说明《劳动法》
作者 单树德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2002年第2期15-1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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