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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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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36、问: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能否算因工死亡?待遇如何享受?答: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2条和第29条的规定,当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其亲属或者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公安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然后,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人民法院宣告该职工死亡的结论认定因工死亡。从失踪之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三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他待遇。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回。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2002年第4期30-3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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