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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征收特别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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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31号公告称,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有关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外经贸部2002年第30号公告规定实施临时保障措施的每类产品的实际进口量达到该类产品关税配额量时,将由海关总署公告并开始征收特别关税。
出处 《中国金属通报》 2002年第Z1期2-2,共1页 China Metal Bulle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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