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确立可以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可以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适用该制度时 ,除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外 ,还有自身的特殊性。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是一种特殊的、辅助性、补充性的法律制度 ,因此 ,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应承担不真正连带债务 ,但为避免第三人与债务人利益不平衡情况 ,建议法院判定责任时 ,先由债务人承担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 ,不足部分由第三人补充赔偿。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年第2期96-97,共2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