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比例原则起源于 19世纪初的德国警察法中 ,其含义包括三项子原则 :手段符合目的的妥当性原则、手段所造成损害最小的必要性原则和手段所造成的损害与产出的社会利益相均衡、成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后来逐渐向行政法、宪法等公法领域扩展 ,在最容易侵犯人权的刑事法领域也有广泛的适用 ,笔者认为 ,国家权力的分配也应贯彻比例原则。因为比例原则的核心就在于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在二者的平衡中来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人权。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年第4期12-15,共4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