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普遍承认的物权变动的三个原因中 ,源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被视为最大量、最主要的 ,大陆法系的某些国家称该原因为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是同债权行为以及民法其他部门法上的法律行为性质一样的民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基本理论及各国态度 ,物权行为理论在保护第三人利益以及交易安全上的优势 ,善意取得制度本身不能代替物权行为理论保护第三人 ,考虑物权变动除最重要的所有权外 ,还要考虑他物权 ,物权行为理论的重点是物权合意。我国应采纳物权意思主义的模式。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年第4期32-34,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