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 4 2条规定 ,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见 ,我国行政听证在应用范围上过窄。在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要适当拓宽行政听证的范围 ,以促进行政行为的公正、公开、民主。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年第4期56-57,共2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