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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计法》第四十四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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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其它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条。
作者 陶拥政
机构地区 鹤峰县审计局
出处 《审计月刊》 2002年第10期15-1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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