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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政府预算监督机制的对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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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加快预算监督法律法规的建设首先,必须建立起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整套财政监督体系的法律法规。应尽快制定《财政监督法》,确立预算监督的法律地位。只有将预算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以法律形式规定了预算监督主体的地位、职责、权力,才能使预算监督工作真正得到加强。其次,应尽快修改现行预算法中一些不能适应监督工作需要的规定。比如:对人大在预算监督中'重大事项决定权'做出明确界定;对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做出具体规定;对预算在什么情况下是调整,什么情况下是变更,预算收支在科目之间的调整是否属于预算调整,调整范围和幅度多大,应报请人大常委会审批等,都应做出明确的规定或者法律解释,以保证预算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最后,还要强化预算编制。
作者 彭健
机构地区 东北财经大学
出处 《财政监督》 2002年第9期27-2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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