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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私设“小金库”政策应作调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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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查出单位私设"小金库",现行的处理政策仍是国办发[1995]29号文的有关规定,即查出的"小金库"资金,除调账补交各税金并全额上交财政外,还要按照1992年底"小金库"资金所存余额和1993年以来"小金库"资金发生数之和处以一至二倍的罚款。从几年来的实践看,按这一规定处理存在如下问题:一是个人得利,害了集体和国家。单位私设"小金库",目的在于私分私用(包括请客、送礼、行贿等),一般快进快出,往往检查发现时,已所剩无几,甚至已分光用光。对企业来说,补税和罚款的资金只能从经营资金中挤出来上交。查出的"小金库"发生额少,补税和罚款对企业经营影响不大。如补税加罚款数额巨大,上交后就会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巨大影响。许多单位私设"小金库",只归少数人私分和享用,结果重罚企业给经营带来严重影响,使广大职工深受其害。
作者 覃传辉
机构地区 广西专员办
出处 《财政监督》 2002年第9期33-3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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