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要重点解决好企事业、机关单位足额划拨工会经费的问题。应将“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的内容,纳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和集体合同之中,不得乱开减免口子,并由上级财务、审计、工会等部门进行年度考核、审计和监督。只要单位经济是增长的,职工工资总额是增长的,工会经费的划拨就不能下滑。这一条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一定要坚定信心,努力做到,任何人不得松动。对已将工会经费列入企业产品总成本而未足额划拨的,应视为截留、挪用,要进行纠正和查处。对无理拖延的单位,在工会与行政协商不成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