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农机)局、电力公司:为使我市水利行业地方电力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根据国办发[2000]69号文件、渝办发[2000]135号以及渝府发[2000]3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进一步加强水利行业地方电力管理通知如下:一、为认真履行市政府赋予的职责,防止水利行业地方电力国有资产的流失,按照国办发[2000]69号文规定,在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未出台之前,暂停水利行业电力国有资产出售、转让、划拔、重组等。
出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2年第10期35-35,共1页
Gazett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