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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公民”话题之六 受教育权的保障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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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第46条1990年,17岁的山东姑娘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取得了报考统招及委培的资格,而她的同学陈晓琪在中专预选中落选。同年,齐玉苓被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录取,但她的录取通知书却被陈晓琪领走。
作者 王军
出处 《人民政坛》 2002年第12期16-17,共2页 People's Political Sc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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