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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提前退休“官司”该谁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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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有些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不佳,或由于改制转制,千方百计减轻负担,其中一条措施就是争取多办理职工提前退休,以减少企业的人工成本。作为年龄偏大,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来说,与其在企业每月拿二三百元的内退、下岗生活费,且还面临失业的危险,倒不如提前退休,进入社会保险,安安稳稳拿退休养老金。于是,企业与职工达成一致,力争办理提前退休。而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必须顾及国家和社会全局的利益,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退休及提前退休的政策规定。以确保符合条件而退休的退休职工按时足额领到社会养老金,从而保障社会的安定。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产生要求提前退休的企业职工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的矛盾,由此而引起不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这里,笔者就实录以下两个案例并作简要分析,以求给读者有所启发。
作者 蔡跃进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2002年第9期42-4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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