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年前,靳某租用了林某家一间房子开商店,合同期规定为3年,每月租金100元,现在因城市规划建设,上级动员搬迁,靳某以合同期未满为理由,要林某赔偿他经济损失1200元,否则他拒不搬迁。那么,靳某的要求是否合法?林某该找哪个部门解决这件事? 律师提示: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担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它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他们如果是按上述规定办理,那么此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受法律保护。
出处
《中国房地产业》
2002年第10期42-42,共1页
China Real Est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