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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顶替”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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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省老年法学研究会:我是1952年参加教育工作的,有三个儿子。1981年为了一个儿子的工作,我以病退为由,让其"顶替"。1982年他偏听其妻之言,制造家庭矛盾,与我分居生活。1995年他又以购房为由向我借去人民币1.8万元,立有借约二年内返还。可是至今分文未还。
作者 傅斌 王心宸
出处 《老友》 2002年第11期31-3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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