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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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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6月6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国统字[2001]37号)精神,现将第二次全国基本位普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办法》以及《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出处 《青海统计》 2001年第S4期4-6,共3页 QINGHAI STATIS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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