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8年12月国家对《兵役法》的11个条款作了修改,新增加了3个条款。主要内容是:将陆、海、空三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并取消了超期服役制度。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保留了城镇退伍军人由政府安置工作的政策,并拓宽了安置渠道;规定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生活补助费;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实行了志愿兵分期服现役制度。
出处
《国防》
2000年第10期18-18,共1页
National Defen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