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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调解书可否作为另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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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原告:保险公司被告:水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货损受害方粮油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保险赔偿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75万元。经调解,保险公司赔偿68万元,并支付了该赔偿和诉讼费,粮油公司将向责任人水运公司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了保险公司。根据港监的事故报告,该货损的责任由承运人水运公司承担30%。
作者 戴惠君
出处 《金融博览》 2000年第11期45-4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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