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7项对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所下的定义,是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形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由于世界各国对美术作品的成立要件的理解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特别在美术作品所涵盖的范围方面更是分歧严重,因而也给美术作品的概念的解释留下了很大余地.弄清美术作品的概念,区别美术作品与非美术作品,有利于著作权法对该类作品的法律保护,因此,对美术作品的概念、成立要件及其范围进行研究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出处
《湖北美术学院学报》
2000年第2期71-74,共4页
Hubei Institute of fine Arts Journal